—— 投资者关系 ——
日期: 2020-04-20 15:09查看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8349 证券简称:乐舱网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山东乐舱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山东乐舱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称“《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山东乐舱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除第四条另有规定外,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除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确因业务需要为除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作出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前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向公司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公司与公司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除外),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下称“董事会特别决议”)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相关议案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